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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技一函字[1998]第50号
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外经贸技一函字[1998]第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市外经贸委: 为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保证金 融秩序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以下简称《通知》,我部已转发 给各有关部门)。为配合此项工作,保证《通知》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对《通知》中所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商标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合同、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技术咨询 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作设计合同、合作研究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合作生产合同, 各外经贸委(厅、局)要按照《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力、法》 ([1996]外经贸技字第201号)的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的 真实性并按程序履行合同注册的必要手续。 二、各外经贸委(厅、局)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管理.并将管理“人员及在证书 上签字的(委、厅、局)级领导签字影印件报外经贸部(科技司)备案。 三、各外经贸委(厅、局)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要严格 管理,统一编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按外经贸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认真 填写,以保证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合同内容。 四、各外经贸委(厅、局)严格按授权颁发证书。不得再向地、市授权或分发证 书,一经发现,将立即收回授权。 五、为保证高效优质地为企业服务,要求各外经贸委(厅、局)在接到《通知》 所涉及的合同申请注册的完整、有效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准予注册生 效。 六、各外经贸委(厅、局)要定期将《通知》所涉及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 生效证书及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数据表。报外经贸部(科技司)进行专项备案, 并定期与各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沟通情况,反馈信息。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伪造合同、弄虚作假的经营单位,将依法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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