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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的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8]第21号
颁布时间:1998-02-06
1998年2月6日 外经贸政发[1998]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 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中 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和统一加工贸易合同 审批格式,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 《批准证》)及其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级负责审批加 工贸易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3月15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 《批准证》。原各外经贸主管部门使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文件或表格一律停止使用。 二、《批准证》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标准格式附后,大小 同A4复印纸)。对有条件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统一使用电脑程序发证。 三、《批准证》编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带有年份; (二)批准单位及批准证类别; (三)批准证自然序号。 四、申请《批准证》一律由经营单位负责办理。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及时与海关联系,并将《批准证》在使用 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发展司)。 附件:一、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申请表(略) 二、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略) 三、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略) 四、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略) 五、《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填写说明(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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