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第11号
颁布时间:1999-12-10
1999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1999年12月10日对来自日本、 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丙烯酸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 29161200。产品包括: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 (4)丙烯酸2-乙基已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化学式: C11H20O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 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丙烯酸酯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丙烯酸酯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 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30天之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 联系电话:86-10-65198740;65198735 传真:86-10-65198905 特此公告。 (5)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第12号
下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