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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字[1999]第292号
颁布时间:1999-09-20
1999年9月20日 外经贸机电字[1999]第292号 各地方、部门机电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的进口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 正常的进口审批和实际监管造成了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 零部件的进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0月1日起进口挖掘机及其关键件、进口电梯关键件和升降 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进口电梯整机(含客、医 用、消防梯)、挖掘机柴油发动机,海关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 放。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产品的进口证件一律无效,海关不予受理。10 月1日前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证件,一律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证。 二、进口挖掘机和电梯的零配件,每套价格超过整机价格60%的,企业应按规 定办理整机进口手续,海关按整机征税。 三、挖掘机的关键件是指发动机、驾驶室、工作臂、铲斗。电梯的关键件是指控 制柜(电气柜)、曳引机、限速器、缓冲器、门机系统、轿厢系统(详见附件)。 四、各海关要加强查验监管,对使用其它名称实为关键件的,海关一律不予放行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往文件与本文有不符之外,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挖掘机及其 挖掘机 84295200 关键件 84295900 柴油发动机 84089092 84089093 驾驶室 84314990 工作臂 84314990 铲 斗 84314100 电梯及其 载客电梯 84281010(含医用、消防梯) 关键件 升降机 84281090 控制柜(电气柜) 85371090 曳引机 84253100 限速器 84313100 缓冲器 84313100 门机系统 84313100 轿厢系统 843131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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