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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9]第293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外经贸管发[1999]第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 事处,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铂金属于一般贸易禁止出口的商品,国家允许开展铂金加工贸易复出口业务,并 对其加工贸易出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就铂金及铂金制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 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铂金(即铂或白金)包括未锻造或粉末状铂 (商品编码为71101100)和板、片状铂(商品编码为71101910), 不包括铂金制品,计量单位为“克”。 二、开展铂金加工贸易业务(指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 需事先报经营企业注册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 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严格按照 发证规定和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 册》、有效出口合同核发铂金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四、铂金制品不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各种贸易方式均可出口,不需申领出口许可 证,其加工贸易复出口业务(指进口铂金,加工复出口铂金制品)按现行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五、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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