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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我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字[1999]第1号
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外经贸合函字[1999]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 口办公室,海南省商业贸易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AL经 贸政发第84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有关与毗邻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 规定,保证我边境省(区)与毗邻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 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问题。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合同须报所在省(自治 区)的外经贸委(厅、局)审核。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各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的批文、项目合 同、《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到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办理《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 营许可证》。 二、关于边境外经企业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 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 商品的审批问题。 (一)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 物资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实施前报部合 作司,由合作司研究提出意见后转对外贸易管理司(以下简称贸管司)审批。报批材 料包括: 1、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报告; 2、经所在省(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批准的项目意向书或合同; 3、进口商品清单和数量。 (二)边境外经贸企业凭贸管司下达的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的批文向其所在 省(区)的外经贸委(厅、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商品登记证。 (三)边境外经贸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进口属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须按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申报,经合作司对其项目进行 审核后,由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以下简称机电司)办理进口审批手续。进口 单位凭机电司发放的《配额进口证明》向许可证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6]2号)、《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及《补充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合作司、 发展司、贸管司、机电司)联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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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交国外经济合作项目协调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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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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