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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1994]第654号
颁布时间:1994-10-25
1994年10月25日 外经贸合发[1994]第65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迅速发展,外派劳务数量不断增加,我劳务人 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极大地损害了 我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这些问题的发生,除了雇主方面的原因外,也暴 露出我少数外派劳务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严重倾向。有 的企业为了达到同雇主达成协议的目的,签订合同时不敢坚持保护我劳务人员合法权 益的必要条款。当雇主严重侵害劳务人员权益时,有的企业不敢据理与对方进行严正 交涉,对受害劳务人员搪塞了事;有的企业甚至与雇主串通,蒙骗我劳务人员,签订 假合同,侵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加强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特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派劳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必须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地点、 职业工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生活 条件、交通、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合 同的条件以及需要双方协商的事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 劳务协调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当地同类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女工和特殊工种须 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外派劳务的主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我有关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室)。 三、外派劳务企业应充分利用劳务输入国和地区劳动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劳工权益 的条款,争取和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外派劳务企业在输出海员渔工劳务时,必须在合同中规定雇主应定期向派出 单位通报我派出海员渔工所在的船名和作业海域。外派劳务企业据此通知我有关驻外 使(领)馆经商处(室),以便其协助处理损害我海员渔工利益的事件或其他突发事 件。 五、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 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 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 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有关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派劳务企业在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必须接受劳 动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请转发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按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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