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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锡出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管发[1994]第102号
颁布时间:1994-02-26
1994年2月26日 外经贸管发[1994]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 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为加强对锡出口的管理,严格履行我国对锡生产国协会(简称“锡协”)锡出口 的义务,保证我国锡这一非再生资源的出口得到有效的控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加 强锡出口管理通知如下: 一、锡(包括锡锭、锡砂和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 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国家年度出 白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地方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锡出口计划配额、适当集中安排 给经营能力强、效益好的外贸企业出口。 三、经营锡出口的有关外贸企业,必须加入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并服从其 价格、市场及客户的协调。 四、外经贸部授权的有关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锡出口计划配额和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提供的协调价格核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五、锡砂出口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 (包括三资企业)一律征收百分之二十的出口关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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