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经贸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颁布时间:1994-04-18
1994年4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出口商品管 理暂行办法》(1992)年第4号令,现就烟草专卖品进出口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实行专卖管理。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领特 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外贸政策,具体负责全 国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工作。 违反上述公告者属非法经营,将依法追究。 (5)
上一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执行桑蚕茧收购国家规定价格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4年第2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