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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面清理地方外经贸内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法发[1994]第82号
颁布时间:1994-02-24
1994年2月24日 外经贸法发[1994]第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为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尽快恢复我国“关税与贸易总协 定”缔约国地位,履行中美市场准入谅解备忘录中我国所承诺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领 导的指示,决定对地方性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通过清理,公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现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 件,使全国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制度达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要求的透明程度, 并做到今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得制定和下发地方性对外经济贸易内 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范围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下发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 件。 上述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下发的并 在本地区内执行的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规定,地方税收或收费,或影响销售、分 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它进出口活动的所有未公开的 内部文件。 三、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并由各级经贸委(厅、局)组成清理小组,专门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则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于今年5月20日前必须完成清理工作。 五、清理要求 (一)经清理后不再执行的,或与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各 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文件要一律废止。可以内部废止,也 可以公开废止。 (二)需要继续执行的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要全部公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务必于今年5月 30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报我部(条法司)。 六、备案 为适应复关谈判的需要,现决定建立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 从1994年起,各级地方经贸委(厅、局)要分别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 规章、制度向上一级经贸委(厅、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 贸委(厅、局)要将本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及其目录一式两份,报 我部(条法司)备案。此处所指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规章、制度包括这次清理后公 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以前已经对外公布以及今后制定并将对外公布的对外经济贸易 政策、规章、制度。 这次清理地方对外经济贸易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复关进程, 各级经贸委(厅、局)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清理和备案工作。 5月30日后我部将组织工作小组赴各地进行检查。 联系单位:外经贸部条法司综合处 电 话:5198703 传 真:519890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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