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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冻鸡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外经贸管发[2000]第646号
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外经贸管发[2000]第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经发局,配额许可 证事务局: 为规范冻鸡加工贸易经营秩序,打击利用加工贸易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违规行 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1999]35号)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 第314号,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办法”)及《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 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等有关管理规定,决定对冻鸡加 工贸易采取加强管理、从严审批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冻鸡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禁止开展冻鸡杂碎 加工贸易业务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鸡列入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 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 将加工贸易进口冻鸡列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将冻的鸡冀尖、鸡爪、鸡肝及其它 鸡杂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0]1178 号),自2001年1月1日起,将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它鸡杂碎列入加工 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企业申请进口冻鸡杂碎的加工贸易业务,各审批机关一律不 予批准。 二、严格审核企业冻鸡加工生产能力 各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对现已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按“审批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并须经当地出入境 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后,颁发有关冻鸡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从严审批冻鸡加工贸易业务 (一)不再批准新的企业开展冻鸡加工贸易业务。对在1999年12月1日- 2000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已在2000年1月1日-12月 31日期间有冻鸡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且无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经向外经贸部 备案后,审批机关可受理其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 (二)严格审核企业有关申报文件。各审批机关须按“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申请报告及进、出口合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 证明和“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对不能出具有效的进、出口合 同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和“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的业务申 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限定返销期。各审批机关对冻鸡加工贸易制成品返销期的核定不超过三个 月。原则上不批准展期,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展期不超过 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四)不再批准新的进口口岸。各审批机关对企业在1999年12月1日-2 000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已向海关备案的冻鸡加 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变更进口口岸;对企业新申报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须按企业 在1999年12月1日-2000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得批准的进口口岸进行 审批,不再批准新的进口口岸。 四、不得批准内销 加工贸易进口冻鸡产品须全部加工复出口,对企业的内销申请,各审批机关一律 不予审批,如认为情况确实特殊,需补税内销的,可将有关材料转报外经贸部,由外 经贸部商其他有关部门审定。 五、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各审批机关在签发有关进口冻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需密切跟踪有关 企业的生产、加工、出口及核销等情况,并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加大对冻鸡加工 贸易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在冻鸡加工贸易业务中有违规行为的企业, 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开展冻鸡加工贸易的经营资格。对利用加工贸易名义走私进口冻 鸡的企业,一经查获,即取消其加工贸易业务经营权。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办理海关 备案手册的冻鸡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准许执行至合同完毕。 以上请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随时报外经贸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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