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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政审函字[2000]第127号
颁布时间:2000-01-14
2000年1月14日 外经贸政审函字[2000]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 (局):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沙十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程序,现就资格证书申领程序的具体事项 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凭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自营进出口权登 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除第20-24项外, 其余各项应填写完整,并加盖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印章),办理工商(变更)、税务、 海关方十汇等手续。 企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等,办理资格证书申领手续。 各地授权发证机关在转发我部批文或办理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时,可一并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对新设立企业,光凭进出口经营权批件或帕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协理工商及 组织机构代码手续,然后按上述程序申领资格证书。 附件:外经贸部授权颁发资格证书的机关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肩京、武汉、广州外经 贸委(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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