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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字[2000]第513号
颁布时间:2000-04-26
2000年4月26日 外经贸发展字[2000]第513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同毗邻国家的经贸关系,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步发展,各边 境省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管理,规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 经营行为,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行有序竞争。现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如下: 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分类管理按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署监[1999] 2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署监 [1999]345号)文中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A类管理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实 施A类管理。对海关纳入A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有关政策 优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海关纳入B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常规管理。 四、对海关纳入C类和D类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除实行重点监管外,外经 贸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给予警告处分或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请根据以上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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