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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饲料级L一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01-06-14
2001年6月14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6月19日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 印度尼西亚的饲料级L一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 列为:"29224110、29224190"中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从 即日起会同海关总署对从原产于以上国家的进口饲料级L一赖氨酸盐酸盐的倾销及倾销 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 盐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2000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 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63 65198741,传真:86-10-65198905;国家 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2433 63193927,传真:86-10-63192422。 特此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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