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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关于对连云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开展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中违规问题的通报
承商劳字(2001)第032号
颁布时间:2001-05-30
2001年5月29日 承商劳字(2001)第032号 各经营公司: 连云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连云港国际公司)在开展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 时低价竞争,违规操作,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2000年9月7日连云港国际公司采取提高日方管理费的不正当手段与日本茨城县产 业交流协同组合(下称茨城组合)签订了对日派遣50名研修生的合同,且向我会提供的 有关业务材料与事实不符,破坏了我相关公司与该组合业已形成的正常的合作关系, 对我公司与日其他相关组合的合作也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对日研修生合作市场经 营秩序。 对此,我会非常重视,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集连云港国际公司进行协 调,决定连云港国际公司立即无条件停止该项目的实施。5月18日连云港国际公司书面 对其在与茨城组合合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检讨,并表示"真心诚意服从商会的协调", 对其违规行为表示道歉。同时表示"立即停止研修生的外派",退出与茨城组合的合作。 但是,连云港国际公司对我会协调决定阳奉阴违,时隔几日,于5月22日仍将此合同项 下的第一批19名研修生全部派到日本。 连云港国际公司不顾外经贸部和我会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要求, 仍从本单位利益出发,置我会协调决定及可能造成的严童后果于不顾,继续违规操作。 连云港国际公司的做法,严重扰乱了我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正常经营秩序,对内对 外造成权为恶劣的影响。 为维护我对日研修生合作业务的正常经营秩序,保证此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行规》)第三章第 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连云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开除中国对外承包 工程商会会籍的处罚,同时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其违规行为在全 行业进行通报。 连云港国际公司要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各经营公司应引以为戒,暂停与茨城组 合的合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会制定的《行规》、《对外劳务合作行业 协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我对日研修生合作的经营秩序,切 实做好对日研修生合作的各项工作。 特此通报。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2001年5月29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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