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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745号
颁布时间:2000-11-28
2000年11月28日 署法[2000]7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 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 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 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 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 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 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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