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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1-04
2001年1月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和国家经贸委机 关内设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81号),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 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 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 家局(以下简称委管国家局)已经撤销。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对上述委管 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作相应调整。外经贸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于2001年1 月4日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20日起,撤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 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 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二、自2001年1月20日起,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机械工业 局、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国家轻工业局、国家纺织工业局、国 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9个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废 止。 三、2001年1月20日前核发的盖有原9个委管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的 《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证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四、接到本通知后,请原9个委管国家局派人将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 剩余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于2001年1月23日前送外经贸部机电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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