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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61号
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 可证事务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我部于2000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由于发证程序原因, 《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暂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签发。企业按有关规定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驻南京、上海、郑州特派员办事处的发证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对韩国大蒜出口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的《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 样本,经与韩国方面协商,现决定将证书第9项中“将从韩国再出口……是或否”删 除。修改后的出口证书样本见附件。我部([2000]外经贸管发第425号文附 件2)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对韩国大蒜出口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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