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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
颁布时间:2000-02-01
2000年2月1日 [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各 商业银行: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业务对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优化出口 商品机构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涉及我国对 外关系,具有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对技术和商务谈判有较严格的要求。 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利用政策性 和商业性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的管理,保证出口信贷的回 收,维护国家利益,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 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开展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应在2000年3月31日 前,报外经贸部批准方能获得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申报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 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并有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 (二)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以出口机电产品为主并与具有政府 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经贸企业。 (三)列入上年度中国进出口额500强、以机电设备和技术出口为主并与 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且 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外经贸企业。 (四)自产成套设备或设备主机并具有自营进出口权,且通过ISO900 0质量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 (五)上述四类企业以外的外经贸企业,必须曾经出口过2套以上的机电成 套设备,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所提供的机电成套设备运行后, 没有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与具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机电设备成套单位甲级 资格证书的企业有合作关系。 三、今后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和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向 银行申请出口信贷。银行也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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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行业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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