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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如何计算有关问题的函
发行监管函[2008]11号
颁布时间:2008-01-18
各保荐机构、各银行业上市公司:
我会2007年8月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债券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银监办函[2008]288号)的规定,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时,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的计算及相关问题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银行业上市公司发行普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或者其他公司债券品种时,其累计公司债券余额的计算由银监会根据有关监管指标核定。银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银监会核定的指标内提出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向我会报送正式申请材料。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般性债券与权证相结合的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后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债券部分不能按照可转债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但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则,若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具有次级性质,可比照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其发行规模(包括其他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受核心资本50%的约束,原始期限不得低于5年,在距到期日的最后5年里,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逐年摊销。在附属资本中,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列在长期附属债务工具下,不得列入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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