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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保发[2007]79号
颁布时间:2007-08-07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7]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268号)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起计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将证券公司首次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时间、路径、材料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时间
证券公司应在2007年8月30日之前缴纳2007年上半年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划款路径
证券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纳的资金按以下路径划转我公司: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100 1020 5000 5908 2058
开户银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
三、材料报送
证券公司应在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同时,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报送《保护基金预缴申报表》、中期财务报告等有关材料。
联 系 人: 丁伯轩 赵冬薇
联系电话:010-8806 0248 8806 0098
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4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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