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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6年度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96)财综字第115号
颁布时间:1996-12-05
1996年12月5日 (96)财综字第115号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 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 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特点,现就1996年度国有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财务管理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 下: 一、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是指承办银行接受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 而经营的住房信贷业务。各经办银行承办的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要与自营性住房 信贷业务严格划分清楚,自营性业务要按规定并入所在银行在大帐;政策性业务 要单独设帐核算,其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二、承办银行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同级财政的有关规定,做 好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工作。对同时开办政策性住 房信贷业务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的承办银行,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两类 业务分别提取,共用资产可按有偿使用处理,租用方在租赁费用中列支。对共同 开支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管理费应在两类业务中进行合理分摊。 三、承办银行政策住房信贷业务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按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33%的税率就地单独缴纳所得税,并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主管 财政机关批准的其他分配。 四、各主管财政机关要加强对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 督,并会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 务的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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