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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4]98号
颁布时间:2004-09-30
2004年9月30日 汇发[2004]9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一些分局陆续反映在辖区内发现企业倒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行为。此外, 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反映,发现在浙江、江西、四川等地有人大量收购美元,将其打入 出口企业,再以出口创汇的名义骗取国家退税。针对上述情况,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 已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迅速联合查处,完善管理。为此,现就外汇局系统进 一步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核销单发放环节的管理,在继续支持贸易便利化的前提下,严格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核销单发放环节的管理。特 别是对领取数量大、领取频率高的出口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跟踪和督促其及时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手续。各分局应提高警惕,对出口企业领取核销单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要及时上报,并调查核实,如发现有违规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对以外币现钞方式结算的出口项下的管理,对于出口项下的收汇, 外汇局应督促银行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 定办理结汇和入帐手续。对于按规定不应以外币现钞方式结汇或收帐的,银行严禁出 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用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外汇局柜台人员在为出口企业办理收汇核销手续时,应严格遵照执行有关内 控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要注意认真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相关凭证,确保核销 单证和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手工补录入工作并做好手工补录 入数据的复审工作。? 四、各地外汇局应在所在地人民银行的领导下,自觉主动地加强对系统内办理出 口收汇核销业务合规性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要按照内控制度要求组织做好核销柜台业 务的事后抽查和稽核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核销监管工作。如发现有章不循造成管理漏洞的,应依照有关 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各地外汇局严格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并积极与海关、税 务部门密切配合,堵塞在出口收汇核销、退税环节的漏洞。 六、各地外汇局接文后应速转发至辖内支局和外资银行,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对辖区内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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