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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
[98]汇资债字第015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98]汇资债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你司1998年6月10日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批复境内金融机构及境内企业对外借款时所称的贷款的“总成本”或“综 合成本”包括贷款的利息和由借款人承担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 1. 印花税; 2.律师费或公证费; 3.承诺费; 4.代理费; 5.安排费; 6.管理费; 7.执行费:贷款人及代理人(行)在保护及执行合同的权利和(或)任何相关 的修改与豁免中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8.翻译费用、文书费用; 9.合同(协议)登记费用; 10.签字仪式费用(包括差旅费、酒会费用、住宿费用等杂费)。 特此回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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