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部分报告内容的通知
汇发[2003]139号
颁布时间:2003-10-23
2003年10月23日 汇发[2003]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自2003年3月以来,外汇局和银行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 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施了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交易报告制度,我国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在总结前一段实 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外汇领域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大额和可疑外汇 资金交易报告信息的实效性,减轻外汇局和银行工作负担,我局决定精简《管理办法》 所要求的部分报告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以下符合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不再作为大额外汇资金交 易报告的内容: (一)个人和机构存款的续存、转存 1、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全额在同一账户续存的。 2、活期存款在同一账户下全额转为定期存款的。 3、定期存款在同一账户下全额转为活期存款的。 (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涉及不同外币币种间转换的大额交易信息。但其它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或与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相关的交易活动,以及不通过个人账户进行 的因外币币种转换而发生的大额交易信息仍须按规定报告。 (三)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含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机关、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和地方委员会发生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以上机构均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大额外汇资金收付交易。 (五)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大额债务掉期交易。 二、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外汇局和银行。 三、本通知内容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相抵 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3)
上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