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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10号
颁布时间:2002-11-12
2002年11月12日 汇发[2002]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管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 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清理已经收取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为下一步的退 还工作做准备。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对该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 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必须做到逐笔逐户,清理范围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 括以外汇局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包括以境内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由外汇局监管 的保证金账户。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2年11月26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形成清 理报告,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总局。清理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目前管理的保证金涉及的企业家数; (二)总金额,其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三)存放情况,包括户名、存放银行和金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具体规定后正式办理。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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