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94号
颁布时间:2002-09-27
2002年9月27日 汇发[2002]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包机贸易,完善相关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的发 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包机贸易,系指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 具有包租境外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包租货运飞机方式向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出口服装、 家电、鞋帽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二、从事包机贸易出口,必须由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出口单位)向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应当 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向出口单位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出口单位从事包机贸易出口,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并按 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等有效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 物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及包机贸易所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 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购 货发票以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人民币汇入汇款凭 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包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 名称必须为服装、家电、鞋帽等产品,出口目的地必须是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运输 方式必须为空运。 五、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为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按规定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外汇局应当检查、督促所在地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 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等规定,在全 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北京雅宝路和秀水街、河北辛集、浙江义乌、福建石狮和泉州等 商品市场,增加居民个人结汇网点;督促所在地商业银行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 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 汇。? 七、外汇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禁止违规借用、买卖出口 收汇核销单的行为,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 场秩序。? 八、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包机贸易有关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 与外经贸、海关、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共同规范和管理机制。 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 及时向从事包机贸易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九、外汇局应当对包机贸易出口及其收汇核销情况单独统计。各分局应当在每月 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总局经常项 目管理司。?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 它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外 汇管理规定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辖内商业银行。 ? 附件: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美元 包机出口额 包机出口已核销额 其中,现汇入账 外币现钞结汇 个人汇款结汇 人民币核销 包机架次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3)
上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