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
汇发[2002]38号
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汇发[20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 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 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 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 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 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 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 馈。? (3)
上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