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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签证费和认证费的规定
颁布时间:1990-01-22
1990年1月22日 外交部,中国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 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为加强签证费和认证费的管理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国驻华大使 馆和领事馆在中国境内向中国公民(含法人)收取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应 计收人民币。 二、各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将收入的人民币签证费、认证费和其他领事规费兑 成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时,须出具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公函及每笔费用的收据或一份明细 清单,包括申请人姓名、护照号码及金额。 三、授权中国银行负责审核上述函件及清单,符合规定者予以供汇。 四、本规定自1990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我局已将上述规定通知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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