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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19
2001年9月19日 银发[2001]3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 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形势需要,在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 面采取了一些临时性的购汇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对稳定当时的外汇形势、防止逃套汇 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外汇收支状况良好。为支持企业自 主经营,促进银行提高资产质量,贯彻“走出去”的战略,现决定对这些措施做如下 调整: 一、取消对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外汇局各分局在审批购汇时应坚 持企业申请购汇原则,并通过分期分批核准等办法,避免大规模集中购汇。 二、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一是贷款合 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自有外汇提前偿还;二是经外汇局批准, 可以购汇提前还贷,包括:1、经国务院批准的提前还贷;2、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的 企业债务重组、关停并转等情况需要提前还贷的;3、法院判决需要提前偿还的。 三、放宽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国家对外战略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 的项目)、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及援外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 行投资。 信用证垫款项下的购汇事宜另行通知。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相抵触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本文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 定银行总行应尽快将本文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 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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