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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售付汇审核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7-22
1999年7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 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 〔1983〕9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对金银进 出国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84〕银发字第13号)、《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 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363号)以及《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 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244号)等文件精神,国 家管理金银的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境内任何企业、单 位不得擅自进口金银及其制品。为贯彻上述文件精神,防止非法进口金银及其制品的 付汇,现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 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包金、银制品, 镶嵌金银制品等)的企业和单位,在办理购付汇时,除提交有效单据外,还须提供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任何外汇指定银行均不得 为其办理售付汇。 二、各分局应深入外汇指定银行调查了解T/T项下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 制品的情况,配合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跟踪进口商品的去向。凡查 实属骗购外汇的,应坚决予以查处。 三、各分局要主动与海关联系,加强对“双零税率”或低税率商品的进口付汇审 核,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总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人员要密切关注此类进口商品 变相重复出口,防止国家外汇资金流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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