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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10-10
1997年10月1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 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 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 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2.外汇信托放款; 3.外汇信托投资; 4.外汇委托存款; 5.外汇委托放款; 6.外汇委托投资; 7.外汇同业拆借; 8.外汇借款; 9.外汇放款; 10.外汇投资; 1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1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13.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14.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15.外汇租赁; 16.外汇担保; 1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二、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租赁; 2.外汇同业拆借; 3.外汇借款; 4.租赁项下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5.外汇投资; 6.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三、财务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投资; 2.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委托存款、外汇委托放款、外汇委托投资;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借款; 5.发行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6.买卖或代理集团内部企业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7.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8.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租赁; 9.对集团内部企业的外汇担保; 10.对集团内部企业的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四、证券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2.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 3.外汇同业拆借; 4.外汇证券投资; 5.委托外汇资产管理; 6.外币有价证券抵押外汇融资; 7.外汇担保; 8.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五、保险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财产保险; 2.外汇人寿保险; 3.外汇再保险; 4.外汇同业拆借; 5.外汇投资; 6.保险项下的外汇担保; 7.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范围内,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扩大外汇业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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