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210号
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汇发[1999]2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一、根据《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1999]209号),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将 于近期开始使用。现将新版《携带证》签发、使用及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携带证》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 下简称“外汇局”)应于1999年7月10日至20日到总局领取新版《携带证》,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到所在地外汇局领取《携带证》。外汇局向 银行发放《携带证》时,应记录申领银行名称及《携带证》编号。 二、银行应按季度将已签发的《携带证》第二联及所签发《携带证》数量、金额 统计数据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银行《携带证》第二联及有关统计数据的报 送情况,核发新《携带证》。? 三、《携带证》上加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章由总局统一刻制,各分 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刻制所属支局核准章(见附件1);银行印章 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的统一格式(见附件1)自行刻制。? 四、各外汇局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 汇出境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总局。?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辖各分支 机构。 (4)
上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进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