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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汇发[1999]269号
颁布时间:1999-08-23
1999年8月23日 汇发[1999]26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环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现将 汇发[1999]10号文件《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二、定期存款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管理,且不应违背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管理 规定。? 三、如需将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至结算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作外汇质押人民币贷 款,结算账户开户行应按质押外汇金额相应扣减结算账户最高限额,质押外汇到期并 划回结算账户后,再恢复原结算账户最高限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汇发[1999]1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同 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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