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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1999]308号
颁布时间:1999-09-14
1999年9月14日 汇发[1999]3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利润、股息和红利汇出的外汇 管理,现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五条修改为: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 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凡因特殊情况注册资本金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足 额到位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凭原审批部门的批件和《通知》规定的材料,可 将按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分配所得的利润、红利汇出境外。? 二、《通知》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为: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办理外 汇股息、红利汇出手续时,应当按《通知》规定审核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境外发行股 票所筹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情况。对于股息、红利发生真实但未将境外发行股票所筹 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可先为其办理股息、红利的汇 出手续,然后将该企业情况及时上报外汇局,由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反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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