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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94]汇资函字第120号
颁布时间:1994-04-27
1994年4月27日 [94]汇资函字第12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贯彻执行国发[1993]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 题的通知》,现就有关外汇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 自1994年1月1日起, 凡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 (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必须商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才能批准立项,否则不能以 人民币在国内换取外汇。 境外发行股票和在境内发行B股所筹外汇资金总额达到企业 净资产总额的25%以上的项目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其发行股票时的立项按上述规定 办理。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要按中外双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提供投资外汇贷款 担保,中方不得为合营企业外方的投资外汇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外汇局办理有关外汇 担保手续。同时,中方不能比照贷款、债券的方式或其他形式,保证合营外方投资的 回报率。 三、自1994年1月1日起,停止一切形式的国内外币计价结算,1994年以前已批准 或正在执行的外币计价结算的合同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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