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汇管理法规
>
正文
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汇发[1999]133号
颁布时间:1999-04-14
汇发[1999]1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完善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1998年9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个别条款修改 补充如下: 一、《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写为:(三)自费出境留学供汇 对象为攻读大学本科以上学位的人员,且只可申请兑换第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 二、《办法》 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境内居民个人持因私 护照商务出境,按因私出境的规定及标准供汇。 三、《办法》 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写为:禁止境内居民个 人将其外币现钞在存储变为现汇存储。 四、《办法》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除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 帐户(含外币现钞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外,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 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到银行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帐 户之间外汇划转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五、《办法》 第三十条增加一款,写为: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个 人购付汇业务时,除应将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购汇金额登记外,还须将其原 始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 六、《办法》 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写为:本办法不适用于境 内居民个人从事边境贸易的外汇收支活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上一篇: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下一篇: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异地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