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技术法规
>
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
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国科发火字[1999]5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科委: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 突出的成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高新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进 一步加强创业中心的管理,抓好重点,形成示范,促进全国创业中心的健康发展。我 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经认真研究和严格审核,认定 下列九个单位为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包头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吉林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上海张江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无锡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常州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济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 我部对国家创业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管理不善,发展缓慢的将撤消其国家创 业中心资格。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创业中心的领导和支持,加快其发展,更多更好地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4)
上一篇:
科学技术部关于授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十四家单位举办境内国际科学技术展览主办单位资格的批复
下一篇:
科学技术部关于聘任《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及委托项目依托部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