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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命名“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309号
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国科发政字[1999]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党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厅)、科协,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和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 学科技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科普资源,广泛地向青少年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科 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技 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决定于1999年第四季度命名首批100个“全国 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称号授予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 功能和较大影响的单位或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宣传部、教委、科协共同负责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推荐、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推荐、申报和监督、检查工作。申报条件和命名办法详见《全国青少年 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暂行办法》。推荐名额分配表和申报表附后。各地和各有关 部门可在分配名额之外多推荐一至两个候选单位,供评审时选择。部门推荐的单位不 占地方指标,地方在推荐工作中,对当地的中央和地方单位要同等对待,共同参加推 选工作。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防止弄虚作假。各地的推荐工作由科委会同宣传、教育部门和科协按照申报条件、名 额和有关要求,提出基地候选单位,并于1999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中 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一式五份)和声像资料等。 4.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聘请专家组成“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 基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各地、各 部门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评出被命名单位,报四部门领导审批后,命名为“全国青少 年科技教育基地”,并颁发资格证书和牌匾。 附一: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暂行办法 一、“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名称授予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 功能和较大影响的单位或机构(包括博物馆,科技文化场馆、青少年科技馆、国家重 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动植物园区、海洋馆、自然保护区、科技名人纪念场 馆、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和其他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技教育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凡申报“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单位或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部门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或科普教 育基地的成建制的科普教育机构; 2.有明确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计划,并设置 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计划的落实、执行; 3.根据场所的优势和特点,经常举办适合广大青少年参与的科学技术实践活动; 4.有相应的科技教育活动内容设计和与之相配套的指导性资料,有固定的活动 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5.有相应配套的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费。建立经常性的对青少年免费或优惠 开放制度。 三、申报和命名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科委牵头,会同宣传、教育、科协等部门按照申 报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提出本地推荐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提出本部门的推 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 (一式五份)和声像资料等。 2.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将聘请专家组成“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 基地”评审委员会,根据《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各地、各 部门的推荐意见和申报资料评出命名单位名单,报四部门领导审批后,命名为“全国 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四、监督检查和奖励 1.“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第二年起,应于每年11月30日 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一式四份送中国科协青少年工作部,由中国科青少年工作部分送科 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备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宣传部、教委、科协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全 国青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暂行标准》,每教两年分别负责对本地、本部门“全国 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结果分报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和 中国科协。 3.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中国科协有关司局(部)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 全面检查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突出的基地,四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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