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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填报科研机构转制方式申报表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1999]129号
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国科发政字[1999]129号 国家内贸局、国家煤炭局、国家机械局、国家冶金局、国家石化局、国家轻工局、国 家纺织局、国家建材局、国家烟草局、国家有色局及所属科研机构: 根据国办发[1999]18号文件的精神,按照科研机构自主选择转制方式的 原则,为保证按期完成转制任务,242个科研机构应抓紧时间确定各自的转制方式。 现将《科研机构转制方式申报表》(见附件)及有关要求,通过国家局发至所属科研 机构。望各有关科研机构按要求认真填报。 一、填表要求: 1.填报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必须注明属地化管理还是由中央直属。凡填写转为 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必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是同行业科研机构中的主要骨干,综合评价在同类科研机构中名列前茅, 在行业科技进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应承担较多的行业共性、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开发任务,具有较 大的资产规模,较好的运行绩效,原则上无亏损。 (3)不再组建新的科研机构,按照合理、自愿的原则,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 优化组合的大型科技企业,应专业相关性强、优势互补明显,形成较强的综合研究开 发能力。 上述3条仅为申报参考条件。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和人事部将在科研机构申报的 基础上,参考国家局的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凡申报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必须同时填报转制第二方案。 2.凡填报送人企业(集团)的,可注明进人企业(集团)的名称、地址、上级 主管以及对方是否同意接收。 3.凡填报转为中介机构的,须注明是否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是否实行属地化管 理;拟横向联合的应注明具体联合意向;拟进入行业协会的要注明协会名称。 4.凡在职职工在20人以下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以独立的方式存在,应选 择填报进入企业、并入其他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或非科研类事业单位,并注明拟进入 或并入单位的名称。 二、报送要求 《申报表》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务必于4月10 日前,以快递方式主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和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抄报主管 国家局。 三、通讯地址及电话 科学技术部政策体改司: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电话:010-68512584,68515544-1715, 68512645(传真)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地址:北京市定宣武门西大街26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194,63193192(传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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