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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国科发外字[1999]12号
颁布时间:1999-01-11
1999年1月11日 国科发外字[1999]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科委、 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在境内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呈 逐年增多的趋势。这些国际会议和展览会为我国了解国外最新科技动态、推动对外科 技合作与交流以及展示我国科技成就等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扩大我国在国 际科技界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科技部负责审批境内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和以科研、 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国际展览会。为进一步规范此类活动,加强管理和规划,杜 绝某些会议及展览会中存在的内容空泛、超标接待、规模过大、规格过高、重复办会 等不良现象,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概念的意义 (一)“国际科技会议”指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以科技 内容为主题的会议,主要包括: 1.国际科技组织委托中国有关机构举行的年会、例会及其他会议;综合性国际 组织在华举办的科技方面的各类会议; 2.涉及某一专门学术领域或是为某一课题举办的国际研讨会; 3.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附设的研讨会。 (二)国际科技展览会是指境外参展厂商比例在20%以上,以科研、技术交流、 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主要包括: 1.介绍国外科学和新技术内容的图书、图片、样品、产品、仪器和设备,并以 技术交流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展览; 2.国际科技会议附设的展览; 3.为配合国内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和引进先进设备及工艺而举办的展览。 二、申报和审批 1.举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 或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报批,海关凭科技部批件办理有关手续。报 文单位应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一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参加会议的国外代表人数超过150人的领会签科 技部、外交部后提前一年上报国务院批准。 2.具有国际科技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 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会,但应报有关审批单位备案。海关凭主办单位的申请按有关规定 办理。 3.在华举办的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原则上应提前半年至一年向科技部提出申 报,提前申报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涉及申办问题则应事先适时提出申报;申办成功 后,在举办有关国际科技会议和展览会前仍需向科技部报批。 4.举办国际会议或展览会如有涉台问题、涉及未建交国家或其他敏感政治问题, 应由科技部和外交部共同审批。 5.国际科技会议的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中英文名称、会议的主办 单位和承办单位、办会目的、会议内容、相关的背景介绍、举办的时间、地点、会期、 参加会议的总人数、国外代表人数、国外代表的主要国别、办会经费来源等。 6.国际科技展览会的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展览会的中英文名称、展览的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办展目的、展览内容、举办的时间、地点、展期、展览面积及 办展的可行性分析、经费来源等。 三、主办国际科技展览会的资格认定 经科技部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委可以主办与各自主管业务相关的国际科技展览 会,以上部门之外的单位主办国际科技展览会需获得科技部认定的办展资格。 申请国际科技展览会办展资格的单位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其上级主 管部门报送科技部审批。申请材料应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所批准的业务范围(如属企业性质,则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发的营业执照); 3.本单位举办展览会的规章制度; 4.其他有关材料。 科技部对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分 期分批予以公布,并抄海关总署备案。进口展品应接受海关监管,对违反海关规定的, 海关将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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