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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奖金数额的通知
(93)国科发奖字511号
颁布时间:1993-09-15
1993年9月15日 (93)国科发奖字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4号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 例》的决定,从19 93年起对获国家级奖励项目的奖金数额调整如下: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奖金: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 元;四等奖0.6万元。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 一等奖4.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5万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司 (司),中科院计划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科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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