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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0-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科技项目管理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事业自身发展,促 进项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 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中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立项条件应符合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的立项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北京市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和 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两类。   第五条 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指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研究、 开发、示范等多阶段集成或系列技术分阶段集成;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采用阶 段管理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指列入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的其他合同项目。   第七条 部分科技项目采取招标方式立项(招标项目的管理方法加行规定)。   第八条 承担北京市科技项目的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其经济类型应符合国家 科技经费使用对象的规定,并具备科技开发工作的人员、财力、物质等各项基本条件。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组织安 排,凡具有承担项目优势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 凡符合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原则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北京市科技合同 项目。   第十条 凡申报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或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的单位,应填写 “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申报书”(附件一),“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申报书” (附件二)或“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附件三)(以下简称“申报 书”),报区、县、局、总公司等上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同意后加盖公章,一式肆 份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   第十二条 市科委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审核及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市科委对审定的“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申报书”下达立项批复 (附件四)。并签订以第一阶段任务为目标的“北京市科技项目合同书”(附件五)。   经审定的“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申报书”或“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 可直接签订“北京市科技项目合同书”或“北京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合同书”(附件 六),签定合同即为项目的正式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合同,由委托单位即市科委(以下简称甲方)、项目承担单 位(以下简称乙方)、保证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订。   (一) 甲方责任:   1. 按合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 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 审计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4. 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 组织合同验收,确认俣同的完成。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自筹经费等条件到位及保证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2.负责合同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3.按时向甲、丙两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4.负责合同完成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二) 丙方责任:   1.按照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承担单位转发拨市科技经费;   2.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3.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管理,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4.承办甲方委托的事宜。   第十五条 凡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签订合同的甲、乙、丙三方应 按《北京市实施<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若干规定》,确认项目是否属于国家科技秘 密,对定为国家科技秘密的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重大科技合同项目采取阶段管理,根据每一阶段任务所确立的 目标,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签下一阶段的合同。   第十七条 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实行年度管理,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每半年 (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填写“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 书”(附件七),向甲、丙两方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不做更改,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由 乙方申报,经甲、丙双方研究同意后,由甲方做出批复,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丙 三方研究同意后,由甲方做出撤项批复。   第二十条 乙方由于执行合同不务,致使合同无法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 方应退还由甲方下拨的全部或部分科技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项目完成确认   第二十二条 乙方完成科技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后应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 报“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报告书”(附件八)和“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经费总决算 表”(附件九),上述材料经丙方审查签署见后,一式伍套报送甲方。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科技合同和“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验收大纲”(附件十), 对合同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甲方向乙方下达“北京市科技合同项目完成确 认书”(附件十一)科技合同项目算正式完成。   第二十四条 合同完成后,甲方将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乙方应按照甲方 的要求,如实向甲方报送合同追踪报表。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完成后甲方对乙方单位和主要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并备案, 做为今后立项的依据。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形成的科技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完成的、与研究开 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 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他 科技成果权。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由科技合同书具体约定。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的资金投入要多渠道筹集,奖金构成主要包括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科技经费等。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科技经费的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 用,应在科技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科技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北京市各类科技计划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1995年10月市科委编制的“北京 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终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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