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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颁布时间:1990-06-05

     1990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调动和发挥我区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办法、(修订)》,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应用于本区社会主义现化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软科 学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本区生产建设中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1)已批量生产的新产品,新材料;   (2)已经生产检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测试方法和自行设计、制造投入使用 的新装备;   (3)经一定数量例证实其安全有效的新的疾病诊疗和防治技术;   (4)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并已投产的新药和生物制品;   (5)在试验中取得可靠科学数据,经较大规模生产考验的农、林、牧、渔科技 成果,新品种;   (6)数据可靠、论证严谨且有创见且有创见的资源考察、勘探、开发利用的新 成果,包括理论、方法、技术、装备手段等;  (7)经国家专业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已产生可观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的 科学计量基准和各级计标准(包括标准物质),能改进提高计量技术的计量检定系统、 计量检定规程。  (二)推动科学管理、科学决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软科学 成果。   (1)使用管理、科学决策,促进科技、经济体制改革、技术改造、技术开发、 技术出口、智力人才开发、资源开发、机关报产业开发等,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的科技管理成果; (2)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情报研究、科技档案管 理成果;  (3)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软科学成果。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技术中,有 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改造 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 (四)得到国内外学界公认,经实践验证的对自然现象、特征的描述和规律揭示, 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下列三等: 一等奖:授予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1500元; 二等奖:授予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1000元; 三等奖:授予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600元;  评审标准: 一等将:主要科学技术指标接近国际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本区科学 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二等奖:主要科技指标在国内或市内居领先地位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 技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等将:主要科技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 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第五条 对推动本区科学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 突出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西城区科学技术进步特等 奖。对特等奖获得者,颁发证书,给予重奖。 特等奖的评定标准为:科学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在科技领域里有 新的突破,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广泛社会效益。 第六条 获区科技进步将的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 术职称的依据。 第七条 区级科技进步奖证书和授予和奖金的分配,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 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授予集体证书;对获奖项目的主要 完成者,授予个人证书。同一获奖项目授予个人证书的人数:一等奖不得超过7人; 二等奖不超过5人;三等奖不超过4人。对同进获其他奖励的项目,授证书人以较高奖 励中规定的人数为准。   (二) 奖金:应按获奖项目完成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 总额至少为70%以上,资金均应如数发至个人。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获奖时,奖 金发给项目主持单位,并由其召集共同完成单位,商定资金他配方案。同一成果,不 得重复获奖。如一项同时获得其他奖励,其资金只享受其中高额的奖励。   第八条 设立西城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组,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申报管理   (一) 申报区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按《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鉴定,并有明显的鉴定结论。   (二) 申报区级科技进步的单位,按隶属关系上报,分别由区属局、处、公司、 联社对系统申报项目作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组审批。特殊情况下, 可直接向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组申报。   (三) 获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凡符合市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由区科委负责 初审和上报。   第十条 评定后的拟获奖项目予以公布,一个月后无异议,即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应事实求是,严肃认真。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者,除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 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本办 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科学技术委员会1986年发布的《西城区科技进步奖励试行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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