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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税号95.01、95.03或95.08的物品以及税号95.06的长雪橇、 平底雪橇及类似品。二、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下列货品, 不论其是否确定为供本类货品使用: (一)各种材料制的接头、垫圈或类似品(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归入税亏84.84)或 硫化橡胶(硬质橡胶除外)的其他制品(税号40.16); (二)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 (第三十九章); (三)第八十二章的物品(工具); (四)税号83.06的物品; (五)税号84.0l至84.79的机器或装置及其零件;税号84.81或84.82的物品及 税号84.83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构成发动机或其他动力装置所必需的); (六)电机或电气设备(第八十五章); (七)第九十章的物品; (八)第九十一章的物品; (九)武器(第九十三章); (十)税号94.05的灯具或照明装置; (十一)作为车辆零件的刷子(税号96.03)。   三、第八十六章至第八十八章所称“零件”或“附件”,不适用于那些非专用于 或非主要用于这几章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同时符合这几章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号 规定的零件、附件,应按其主要用途归入相应的税号。   四、在本类中: (一)既可在道路上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 应税号; (二)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应归入第八十七章的相应税号; (三)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归入第八十八章的相应税号。   五、气垫运输工具应按本类最相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其规定如下: (一)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归入第八十六章; (二)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一律归入 第八十九章。 气垫运输工具的零件、附件,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的零件、 附件一并归类。 气垫火车的导轨固定装置及附件应与铁道轨道固定装置及附件一并归类。气垫火 车运行系统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与铁路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一并 归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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