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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颁布时间:2009-01-19
自2009年2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4年第3号公告、2006年第50号公告和2007年第6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商务部2009年第3号公告9公告3fj.rar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