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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署通发[2001]188号
颁布时间:2001-03-26
2001年3月26日 署通发[2001]18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国家税务局、工商 局、外汇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 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 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0年12月 15日至今年3月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税办明电[2001]12 号)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划于今年6月1日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顺 利进行,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制发了关于企业申领IC卡公告,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外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口 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资格审查工作,指定有关分管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在2001 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约 1-2周时间)联合对用户进行集中发卡,各部门联合办公用房及有关后勤服务由各直 属海关负责解决。 三、各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审核企业《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报关员证》; (二)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工商部门审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 本)》; (五)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外汇核销资格;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集中发卡工作期间,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只对企业递交的纸质证明文件 进行审核,事后再由各部门视情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企业用户资格进行电子底帐数据复 核,经复核有问题的即取消其用户资格。对集中发卡工作结束后申请入网的企业用户 以及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等有关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由各有关部门在网上办理用 户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手续。 五、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集 中发卡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海关商有关部门确定后通知企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有关 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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