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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5号
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5号 为规范报关委托文书格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规范委托报关纸质文书格式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报关单随附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规范 格式的纸质文本(样式及说明见附件1、附件2)。 二、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 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被委托方留存联,第三联为委托方留存联。 三、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可由中国报关协会负责 向企业提供,也可由企业按照规范格式的要求在A4空白纸上打印自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样式)(略) 附件2:《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填写说明 一、《代理报关委托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海关法》要求提交报关企 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证明。 《代理报关委托书》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 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二、《委托报关协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单位)经办人员与报关企业经 办报关员按照《海关法》的要求签署的明确具体委托报关事项和双方责任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文件,分正文表格和背书两大部分。 三、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格式,是将两个独 立的文件印制在一张A4无碳复写纸上,一式三联,由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 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 13位阿拉伯数字。第一个2位数表示所在直属海关关区代码,第二个4位数表示年 份,剩下的7位数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 五、双方经办人员应在开始委托报关操作前认真填写格式化《代理报关委托书》、 《委托报关协议》,并签字、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六、《委托报关协议》正文表格分必填项、补填项。没有标记的各项为必填项, 应在签署前填写;标明“*”的各项为补填项,应在本协议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递交 海关前填写。 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的立法解释,委托 方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承担HS编码的填写责任。被委托方因业务熟悉,可帮助 委托方进行填写。 八、填写“收到单证情况”一栏时,可用“√”表示收到,否则表示没有收到。 九、委托方“其他要求”一栏,是对被委托方服务内容的具体说明。被委托方 “服务承诺”一栏,是被委托方对能否满足委托方“其他要求”的承诺。 十、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签字笔,字迹工整。涂 改处盖章后才能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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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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