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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8号
颁布时间:2004-08-06
2004年8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200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 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 90011000.19)实施法定检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 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时,应按法定检验程序办理检验手续。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办理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其他光导纤维(商品编号 90011000.19)的进口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 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可先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货物,并同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4年第2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征收保证金;在企业向海关 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 证书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的产品,对于不属于临时反倾销产品的,海关应及 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三、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上述进口光导纤维经检测后,海关仍无法确定 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 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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