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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 方案,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 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方案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与之相关的出 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公布。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 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 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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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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